国民年金 「国民年金とは」
更新日:2023年7月4日
国民年金
关于加入
满20岁至59 岁之间的所有人(包括外国籍居民),均有义务加入国民年金。到了20岁,会从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加入者除外)寄来国民年金的加入申请,填写完后请回信。
被保险者的种类
第1号被保险者 | 日本国内居住满20岁至59岁之间的农民、个体户、学生、无职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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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被保险者 | 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加入者 |
第3号被保险者 | 加入厚生年金,共济组合者的扶养配偶者且年龄在满20岁至59岁之间 |
保险费
每年都将改正年金保险费月度金额。为了保险费缴纳困难者设置了免除制度。如果您有困难,请向保险年金课咨询。
年金补助的种类
种类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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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保险费缴纳时间、保险费免除时间、合算对象时间加在一起为10年以上者,则在您达到65岁时将向您支付养老金。 |
伤残基本抚恤金 | 20岁前或国民年金加入中初诊日因患病或受伤导致身体伤残者,初诊日前已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含保险费免除期间)为加入时间的3分之2以上,或者到初诊日所在月份的大上个月为止的近一年的保险费全部缴纳,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者,将向您支付抚恤金(20岁以前因受伤情况也给予支付)。 |
遗属基本抚恤金 | 当加入期间中或是已满足领取基本年金资格者死亡时,向此者维持生计的遗属(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妻子或丈夫)或(未满18岁的子女),支付到18岁年度的最后一天为止,或者1级2级残障儿童的情况,支付到20岁。但是,必须要满足去世者的保险费已缴纳时间(含免除期间)为加入时间的3分之2以上,或者到去世日所在月份的大上个月为止的近一年的保险费全部缴纳的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
寡妇抚恤金 | 丈夫不是伤残基本抚恤金的领取者,已满足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丈夫(第1号被保险者)没有领取年金死亡的情况,对拥有10年以上婚姻关系的妻子在60岁到65岁之间给予支付。 |
死亡临时津贴 | 作为缴纳3年以上保险费的第1号被保险者,还未领取便死亡的情况,对无法领取遗属基本抚恤金的遗属给予支付。 |
退保临时津贴 | 不是日本国籍者但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保险费,如果在出国后2年以内可以申请退保临时津贴。※领取退保临时津贴将无法领取根据社会保障协定之间的年金。 |
※社会保障协定
在日本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被派往海外工作时,日本与派遣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会出现双重加入,但不得不负担其保险费的情况。另外,加入外国的年金制度时,因加入时间短导致缴纳的保险费无法退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同时防止社会保险制度双重加入,日本缔结了一些在累计年金加入时间可领取年金的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
※协定生效国(2018年8月现在)
德国 英国 韩国 美国 比利时 法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荷兰 捷克 西班牙 爱尔兰 巴西 瑞士 匈牙利 印度 卢森堡 菲律宾
※有关对象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协定内容及待遇各国各不相同。
※关于英国、韩国没有年金加入期间的领取协定。
[咨询]
・保险年金课
电话:0533-89-2177
・丰川市年金事务所
电话:0533-89-4044
联系地址
丰川市政府市民协动国际课
豊川市役所市民協働国際課
邮编:44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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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15分
休息日: 双休日及节假日 、新年假期(12月29日至1月3日)